股权激励莫靠“会计”援手
日前有一家上市公司公布了靓丽的年报,当年净利润增幅超过股权激励行权的业绩增长条件,投资者和股东皆大欢喜。但仔细分析其年报却不难发现,净利润的大幅增长并非完全是主营业务经营使然,很大程度上还得益于公司2012年进行的一次会计政策调整——延长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若无会计政策调整助力,公司年度股权激励目标将成为泡影。 公司股权激励期间进行会计政策变更,而这一因素又恰恰成为业绩增长的主要贡献力量,让人很难不将股权激励与折旧年限调整联系起来,怀疑公司操纵业绩以期达到股权激励行权的目的。 无独有偶,与上述公司通过延长折旧年限相类似,另一家上市公司则通过减小坏账计提比例来增厚业绩,实现行权指标的方法则有异曲同工之妙。更有甚者,不少上市公司管理层为了实现股权激励收益最大化,甚至在股权激励方案设计前期就充分利用相关政策漏洞,千方百计压低利润基数,在行权期又想方设法增加利润,进行利润操纵,让股权激励成了数字游戏。 折旧、减值准备、摊销这些会计科目,主观因素较多,职业判断要求高,客观上存在弹性空间,使得企业能够根据需要进行调整,成为盈余管理的一种工具,而审计和监管部门也很难找到有说服力的理由进行干涉。特别是企业在实施股权激励时,会计政策调整带来的业绩变化,不属于非经常性损益,也无需进行追溯调整,不啻为管理层业绩操纵的暗器。 上市公司通过会计估计变更实现业绩增长达到股权激励行权条件,其实是政策的漏洞。会计政策调整,只要公司履行了董事会、股东大会等相关程序,会计师事务所对调整后的会计报表认可,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就应该是合法的。 但公司管理层这种通过折旧年限等会计处理方式的变化进行盈余管理,是左口袋到右口袋的数字游戏,公司业绩无实质性的改善,股东权益未有所增加,而管理层却在股权激励中受益良多,激励成本又需要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一定意义上侵害了中小股东的利益。 股权激励的目的在于鼓励企业经营者为企业价值最大化或者说股东价值最大化而去努力工作,股权激励方案设计时的业绩条件应当理解为来自主营业务的真实的业绩增长,会计政策变化引起的业绩变化应当扣除。管理层如果依靠会计政策调整来满足自身行权条件,股权激励将失去正向激励的本意。目前虽法无禁止,但考验的是企业的诚信和对股东负责的态度。 业内人士建议,在目前法无禁止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在股权激励行权期内,应尽量保持重大会计政策的一致性,使得财务数据能够真实反映激励对象对公司的贡献;如果出现了扣除会计调整后业绩达不到行权条件的情况,负责任的管理层应当主动放弃行权;更为重要的是从政策上堵住漏洞,尽快完善股权激励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堵住政策漏洞,让股权激励回归本意,从根本上解决这种合法的利润操作空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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