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对欧盟政策文件(全文)
第五部分 城镇化领域合作 推动中欧城镇化伙伴关系深入发展,落实《中欧城镇化伙伴关系共同宣言》。 继续举办中欧城镇化伙伴关系论坛,就创新、绿色、智能和人文等城市发展趋势开展交流。 加强中欧在城镇化发展战略和政策、城镇化空间布局、城镇产业经济可持续发展、城市公共服务体系、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机制、城市住房供应体系和模式、城市能源供应与需求管理、城市交通、公共交通和智能交通、城市绿色建筑、城市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城市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和景观塑造、城市治理、城乡一体化发展、城镇化发展交流研讨和人员培训等领域的合作。 鼓励双方政府和企业等为相关项目提供资金、技术和人才支持,扩大交流层面。 第六部分 财政金融领域合作 强化中欧财金对话机制和中欧央行工作组对话机制,扩大中欧宏观经济政策交流,开展中欧政府采购对话,并就国际经济金融热点问题保持密切沟通,拓展中欧在财政、金融领域的务实合作。 中方欢迎欧盟国家金融机构在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来华开展业务。中方鼓励中国证券经营机构在条件成熟时进入欧盟证券市场,同时积极支持中国企业进入欧盟证券市场融资。希望欧盟国家积极对中国金融业开放市场,对中国金融机构在欧盟申请设立机构、开展业务予以支持。 继续加强中欧保险业间的合作,以中欧保险会谈为平台,就保险业务和监管法规等开展交流,共同促进中欧保险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中国一贯支持欧盟国家和欧元区保持金融市场稳定,支持欧盟机构和欧洲央行采取金融稳定措施并应对欧债问题,愿通过多种方式对欧洲维护金融市场稳定提供必要支持。 中国高度重视欧洲投资银行在推动欧洲一体化、欧洲经济复苏及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积极作用,愿进一步加强与欧洲投资银行在应对气候变化、生态文明建设及促进中欧相互投资和金融领域的双向互利合作。 第七部分 工业、农业、交通、科技、信息技术领域合作 加强中欧工业对话磋商机制,增进相互理解、消除分歧,为互利共赢的工业发展扩大共识,促进中欧工业可持续发展和工业领域的繁荣。继续开展在汽车、工业能效、原材料、造船、中小企业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进一步拓展在电子、消费品、航空、航天、和平利用核能等其他领域的合作,加深对彼此政策的相互了解,交流有关信息和发展经验。 重视发挥中欧农业与农村发展对话机制的指导作用,促进双方农产品贸易快速增长,推动中欧在城乡统筹发展、保护与利用农业文化遗产、建立环境友好型农业模式、促进农村经济多样化、农民职业教育、应对气候变化对农业的影响、农业科技研究、地理标识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等领域的合作。 继续在《中欧海运协定》框架下保持政策对话与沟通,加强在国际海事组织(IMO)等国际组织中的协调配合,深化和扩大双方在物流、绿色交通、道路交通安全、城市交通管理、内河航运管理和内河信息服务等领域有关新政策、新技术和最佳做法的交流与合作。深化中欧在民用航空领域的合作交流,通过积极对话的方式妥善处理有关分歧,拓展中欧民航合作范围,提升合作水平,加强企业间生产、技术、管理和培训合作。 在中欧科技合作指导委员会和中欧创新合作对话框架下,不断加强科研创新合作。在创新战略、人才、技术、研究设施、资金、成果转化等方面实现优势互补、互利共赢。 继续深化能源领域科技合作,推进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及清洁技术科研合作,增进和平利用核能领域合作,加强在国际热核聚变实验堆计划等国际大科学领域的协调,并继续开展利用碳捕集与封存技术实现燃煤示范电厂近零排放合作。 重视航天领域合作,加强在空间技术及其应用、空间科学和民用全球卫星导航系统领域的合作,确定中欧航天领域后续合作行动计划。 鼓励中欧科技合作网络或联合研究基地建设,依托中欧高新技术园区的产业集群,在可再生能源、数字信息、先进制造、纳米技术、卫生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建立中欧产业联盟。 加强中欧信息技术、电信和信息化对话机制,开展相关战略、政策、法规的交流与对话,积极促进信息技术产品贸易和产业技术的合作交流。鼓励扩大知识产权、技术标准的交流,不断提高中欧知识产权合作层次和水平。加强中欧在信息安全尤其是网络安全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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