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献金强力折射美国“民主之殇”
美利坚合众国自建国之日起,始终伴随其艰巨性同行,百折幸在不回。多年来,美国一直“坚定不移”地朝着一个更具包容性的民主社会发展。投票权已扩大,曾被用来当作投票资格的人头税也被取消。国会曾于1907年通过《提尔曼法案》,禁止任何企业和银行为利益向政府官员捐赠金钱。这有力地推动了“镀金时代”之际的美国自腐化黑暗向光荣梦想的华丽转身。在1972年的“水门”事件之后,政治献金更是受到了更为严格的限制。 然而,在今天,这些“进步”却受到了强烈冲击。2013年6月25日,美国最高法院宣布《投票权法案》第四条无效(投票权法案旨在保护任何人不受种族和肤色影响而平等享有投票权)。尽管奥巴马抗议这次判决是一次法律和公正的倒退,国会也并没有对其进行修正。2002年通过的选民身份法案更是在变相地向贫困的少数族裔选民课征“人头税”。 2010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9名大法官,以5票赞同4票反对的微弱优势,表决通过了一项历史性的重大法律裁定。按照这项裁定,美国的公司、非营利团体和工会将被允许像普通公民个人一样,拥有直接在选举活动中表达意见的权力。同时,成立了旨在筹募及分配竞选经费给角逐公职的候选人的政治行动委员会(PAC)。这一结果,直接推翻了美国的选举制度下,103年以来一直恪守的,限制利益团体直接参与选举活动的规定。 在2012年的总统选举中,这一制度变革结果就得以迅速呈现。32位来自政治行动委员会的主要捐赠者给出的捐款总额远远超过数以百万的普通美国人单笔不超过200美元的捐款总额。政治行动委员会中多于60%的捐款仅来自于159位捐赠者,他们中每个人的捐款数额都超过100万美元。 更令人担忧的是“暗箱操作”盛行。2013年的选举中,有将近3亿美元的竞选募捐和开支不必公开资金来源。预计到2014年的中期选举,此数额将高达10亿美元。 然而,没有什么能比民众的需求更为重要。如果,美国权力机构无法控制亿万富翁们对于选举的“购买力”;那么,选举产生的公职人员代表的将是权贵的利益,而其他每一个普通人真正的需要将会陷入被“置若罔闻”的境地。 当美国最高法院称,“企业即人,企业募捐其实是对言论自由的保护,且能够对政治竞选中的广告施加合理约束”时,美国的民主正步步沦落。 硬要将美国人言论自由的权利与他们的银行账户扯上关系,实则有些悲哀。美国最早出台宪法修正案,改革竞选筹款制度的初衷也在于此。民意调查普遍显示,大多数美国人希望废除政治行动委员会。 本周,美国将为竞选经费改革的宪法修正案再次投票。无论结果如何,相信争取民主之风都不会就此停住。美国基层民众的呐喊声会让国会和最高法院明白,美国民主“拒绝”政治献金。(文/郝斐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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