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企在美告赢奥巴马意味着什么?
【裁决意义:支持“走法律程序”】 华盛顿斯特鲁克—斯特鲁克—拉文律师事务所多次代理中国和其他外国企业在美收购案的律师克里斯托弗·布鲁斯特认为,法院15日的裁决意义重要。 布鲁斯特接受麦克拉奇报业集团采访时说,这一裁决是美国法院头一次支持被CFIUS审查的相关方“有资格走正当法律程序”,并且可以寻求法院复审CFIUS的决定。 这一裁决的重要性尤其体现在,作出裁决的三名联邦法官分别由三名来自不同政党的总统任命:法官凯伦·勒克拉夫特·亨德森由老布什任命,贾尼丝·布朗由同为共和党籍总统的乔治·W·布什、即小布什任命,而罗伯特·L·威尔金斯由来自民主党的奥巴马任命。这意味着,裁决更具法律权威性,超越党派政治,并非“政治驱动”。 按照布鲁斯特的说法,这一裁决令人意外,缘由是人们普遍认为总统根据CFIUS审查程序作出的决定通常不受联邦法院管辖。 三名法官在裁决书中强调,他们并非质疑奥巴马出于国家安全需要而作出的决定,而是反对奥巴马行使这项权力的方式。 专门研究中国企业在美投资的石岩说,美国国会通过的外资监管相关法律授予总统和CFIUS自由裁量权,以判定一项外商投资交易是否损害或者可能威胁美国国家安全。因此,法院的裁决以及这一阶段的审理没有质疑奥巴马的决定和CFIUS对外资的监管权,而是质疑政府在认定一项投资交易可能威胁国家安全后的后续处理,即技术性问题,也就是裁决书所说的“程序正义”。 石岩认为,尽管奥巴马政府列出种种理由,认定罗尔斯公司收购风电厂威胁国家安全,但从法律意义上讲,尤其是按照美国司法体系的“无罪推定”原则,奥巴马和CFIUS的决定在程序上损害了外国企业的正当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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