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来闽定居新规出台 9月2日起正式生效
日前,(福建)省侨办、省公安厅、省外办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印发<华侨来闽定居办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根据规定,自2013年9月2日起,华侨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在国内连续住满60天或累计住满90天,有稳定生活保障和合法稳定住所,可以向拟定居地的设区市政府侨务办公室(或市外侨办授权的县级外侨办)申请来闽定居。 《办法》中所称华侨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和因公出国人员(包括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不被视为华侨。 申请人要提供完整的《华侨来闽定居申请表》、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的申明书、护照复印件、原户籍地户口注销证明等材料。拟定居地在农村的,提交村委会出具的同意接收为村民的意见。获准定居的华侨应当在《华侨来闽定居证》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持原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复印件和《华侨来闽定居证》,向拟定居地的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未在规定时限内向公安机关提出办理落户申请,按自动放弃处理。(陈小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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