底特律申请破产:噩梦还是福音
美国独具特色的破产法制 美国破产法是其庞杂法律体系中最具特色的一支。根据美国宪法,在联邦与各州实行严格分权制的前提下,破产立法和司法均属联邦权力范围,美国破产法由联邦立法机关即美国国会制定,作为美国联邦司法系统一部分的美国破产法院负责相应司法事宜,州法院均无权审理破产案件。 《司法机构与司法程序规则》将美国的50个州划分为89个地区,加上波多黎各、维京群岛、哥伦比亚特区、关岛和北马里亚纳群岛,共设有94个地区法院,其中共设有90个联邦破产法院管理其辖区内所有的破产案件。 美国现行破产法制定于1978年,由一般条款、定义和规则,案件管理,债权人、债务人及破产财产,清算,市政债务的调整,重整,有固定年收入的家庭农场主的债务调整,有固定收入的个人的债务调整等部分组成。该法在历史上做过多次修订。市政破产保护的规定,集中于其中第九章,即“市政当局债务的调整”。 美国破产法把保护债务人利益和债权人利益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革新了破产法律制度从产生之时起单一追求债权人利益至上的立法理念,并深深影响了20世纪末的世界破产法改革运动。 我国破产法中未设置市政破产保护制度 根据我国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破产法》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应该依照该法规定清理债务。对于破产申请主体,我国法律规定只限于企业,个人、政府都不是有权申请主体,所以在目前情况下,我国在法律上不会出现地方政府申请破产的情况。我国破产法除规定破产清算外,还重点规定了重整和和解程序,使彻底丧失市场竞争力的企业及时退出市场,让具有发展潜力和希望的公司通过重整和和解程序得以再生,促进社会资源的更有效利用。 我国地方债的风险问题值得警惕 地方债即地方政府债券,作为地方政府筹措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收入列入地方政府预算,由地方政府安排调度,一般用于交通、通讯、住宅、教育、医院和污水处理系统等地方性公共设施建设,以地方政府税收能力作为还本付息的担保。 上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我国许多地方政府为了筹集资金修路建桥,都曾经发行过地方债券,但因承付兑现能力问题,在1993年被国务院叫停。2011年,我国重新启动地方债发行试点工作。按照最新的《2013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除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四个地方政府自行发债首批试点外,江苏、山东成为新试点。 地方债在促进区域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拉动等方面具有很大作用,但不可忽视的问题是,伴随地方债的市场风险也很大。虽然我国目前地方债规模还小于美国等国家,但由于没有相应的制度约束,地方债的发行可能会进一步加剧我国经济的系统性风险,值得我们警惕。(殷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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