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预计底特律破产的法律之路将拖延数年
在此,我们不妨先了解一下美国有关破产的法律体系和美国的《破产法》。 美国宪法规定,联邦与各州之间实行分权制。破产立法属联邦政府的权力范围,破产司法亦然。在美国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的美国破产法法典由联邦立法机关———美国国会制定,并由美国破产法院负责相关司法事宜。任何州法院均不得审理破产案件,但联邦破产法典中关于债务人财产豁免的具体数额和内容,则由各州通过州立法予以确定。 此外,美国的破产法院系民事法院而非刑事法院。只有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债权人或债务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破产法官才会将案件移送美国联邦地区法院。 全美国共有约100个联邦地区法院。破产法院系每个地区法院的一个单位(部分)。根据法律规定,联邦地区法院对与破产有关的一切事项和争议均有管辖权。在实际操作中,联邦地区法院几乎毫无例外地将破产事项和破产争议交付破产法院审理,由破产法院决定谁胜谁负。当事人对破产法院的裁判不服,可向联邦地区法院上诉。破产法官由联邦上诉法院任命。 1978年,破产改革法赋予联邦法院对破产案件的专属管辖,提高了法官在破产程序中的地位,突出了破产受托人的作用,引进了破产无溯及主义,创立了撤销权制度,丰富了抵销、待履行的合同以及律师、破产受托人的赔偿等相关制度,强调了公司重整程序,并完善了破产免责和财产豁免等保护债务人的制度,以及重申政府不得因破产而歧视债务人等。该法于1979年10月施行,又被称为1979年破产法典。 底特律就是按照美国《破产法》第九章申请破产保护的。这部《破产法》对企业、个人和市政破产问题都有相关章节和条款涉及。第九章涉及的是市政当局债务的调整,是美国城市申请破产保护的依据。根据这一章的条款,如果申请破产保护成功,底特律就可以就进行有关破产的一系列操作。 在实际破产程序中,除了需要依据美国《破产法》第九章外,城市申请破产还需经所在州同意。底特律案中,底特律紧急财政管理人凯文·奥尔是在获得密歇根州州长理查德·斯奈德授权的情况下,向联邦法院申请底特律破产保护的,从这点看是没有问题的。 不过巡回法庭法官阿奎丽娜的裁决也不是无根无据的。据报道,依照美国城市破产惯例,超过180亿美元的债务重组计划需经由一定比例的债权人批准。 然而,分析指出,阿奎丽娜的裁决是在底特律正式提出破产申请后作出,可能无法叫停破产申请程序或促使底特律撤回申请。法律专家还表示,美国《破产法》规定,债务人一旦自愿提出破产申请,为保护债务人,暂时阻止债权人以法律诉讼向债务人追索债务的“自动中止”程序立即生效,因此阿奎丽娜的裁决为时过晚。 底特律政府显然非常迫切希望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债务问题。凯文·奥尔19日曾表示:“破产给了我们喘息的空间,我们几乎每周都要被起诉,我祈求这一切不要再发生。”而根据法律,如果底特律申请破产保护成功,就可以阻止债权人讨债或提起诉讼。在破产保护期内,债权人不得对政府提起民事诉讼追诉债务。 不过,即便10月份开始的庭审中,底特律破产保护申请的资格获绿灯通过,该市的破产申请程序也只是扫清了第一个重要障碍,接下来市政府如何与债权人解决高达180多亿美元的债务问题仍非易事,法律争斗将是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市政府必须面对的现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