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旅客频携濒危动物制品 海关提醒进出境勿触法
事实上,中国早在1981年就加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作为CITES成员国,中国对CITES附录一和附录二所列非原产于我国的所有野生动物如犀牛、食蟹猴、袋鼠、鸵鸟、非洲象、斑马等,分别依据该公约确认为国家一级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对这些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包括任何可辨认部分或其衍生物)的管理,同原产于我国的国家一级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一样,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管理。虽然在某些未加入公约的国家,这些物品可以合法买卖,但是在我国,除非有国家濒危办签发的允许进出口的证明书,否则公约附录内的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严禁进出国境。 行政处罚及刑法规定 何谓走私濒危动物制品罪?通俗地讲,就是指行为人在未申报并得到政府许可的情况下,直接携带濒危动物制品进出境。 根据中国《海关法》和《野生动植物保护法》,没有相关允许进出口证明,禁止贸易、携带和邮寄濒危动植物制品进出我国国境。一旦查获,当事人轻则受到海关行政处罚,重则会因触犯刑法而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延伸阅读 如何办理允许 进口证明书 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和我国法律规定,携带濒危动物制品入境,需要获得出口国的出口许可证以及事先申请并取得的由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国家濒管办)核发的允许进口证明书。 申请进口证明书的步骤如下:申请人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该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转报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由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取得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的进口批准文件后,向国家濒管办申请核发允许进口证明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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