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法制办公开征集“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意见
为无证经营供水电也要罚款 根据意见稿,供水、供电、供气、供油、电信等服务企业,不得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服务;已为其提供服务的,在接到主管部门或工商部门的通知后,应当停止提供服务。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服务,由负责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在接到主管部门或者工商部门的通知后,不停止提供服务的,由负责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依法公布。 对于未取得除营业执照外其他许可证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负责行政许可的主管部门查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由负责行政许可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种方式可提建议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在2012年12月5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福建政府法制信息网站”(网址:www.fjfzb.gov.cn),在该草案网页右侧上角的“草案建议”,对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福州市华林路76号省政府大楼,邮编:35000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福建省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a-zhi@fujian.gov.cn。(记者 薛辉 实习生赵倩云) 来源:东南网-海峡都市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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