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革命老区发展工作机制和考核机制将进一步建立健全 修改完善促进革命老区发展条例增列入今年立法计划 已提交一审 东南网11月27日讯(福建日报记者 郑昭)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福建代表团审议时关于做好革命老区、中央苏区脱贫奔小康工作重要指示精神以及中央和省委关于促进革命老区发展的决策部署要求,省人大常委会将修改完善福建省促进革命老区发展条例增加列入今年立法计划并提交本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一审。26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了条例修正案(草案)。 今年4月,省人大常委会开展了促进革命老区发展专题调研,同时对2018年省人大常委会开展的《福建省促进革命老区发展条例》执法检查进行“回头看”。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该调研报告,建议尽快启动条例修改工作。省人大常委会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将老区立法与监督工作紧密结合,在监督工作的基础上及时修改完善条例。 此次修正案草案明确了革命老区包括原中央苏区、闽东苏区和其他革命老区,并提出建立健全促进革命老区发展的工作机制和考核机制,制定革命老区发展规划、建立促进革命老区发展的财政稳定投入机制等相关内容,并增加了对革命老区交通、能源、水利、信息化、教育、医疗卫生、公共文化体育、社会保障、产业、乡村振兴、金融等方面推动与支持的相关规定。省人大社会委在初步审查报告中建议增加建立促进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评估机制、强化革命老区发展用地保障等条款。 审议中,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就助力老区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充分发挥老区红色资源优势,加强老区规划衔接等方面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