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街停车楼内车辆摆放整齐(资料图片) 2018年8月23日,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漳州市城市公共停车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2018年11月23日,经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批准,《规定》将于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这是继《漳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区管理若干规定》之后,我市出台的第二部实体性地方法规。 《规定》的出台是加强城市管理、满足群众对优良城市环境的需要 停车难、难停车,是许多城市的通病。随着我市社会经济不断发展,近几年私家车数量激增,原有的停车设施配建比例明显偏低,造成车辆保有量与停车设施之间不相匹配。同时,存在已配建的停车设施由于改作他用、停用情形,没有得到充分利用,造成停车资源浪费、小区“停车难”问题突出、路面停车位被私占、公共资源流失现象等问题。此外,不规范的路面停车位设置影响行人和非机动车通行,部分群众尚未养成绿色出行、合理用车的习惯,对停车收费认识不够,部分立体停车楼等停车设施资源未得到有效利用;停车难,占道乱停乱放、违章停车现象高发,加剧了交通秩序的混乱。 随着城市的发展,我市十分重视解决停车难问题,特别是2013年以来,我市有针对性地出台并实施有关城市道路停车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取得实效。但因缺乏“法”的保障,适应不了形势发展的需要,亟待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来明确相关责任。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阮授智表示:“市政府从2013年起就制定出台了《漳州市城市道路停车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为我市开展城市公共停车管理立法创造了良好的基础条件,全国各地兄弟城市陆续制定的城市停车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也为我们提供了借鉴。” 规定的出台,满足了群众对优良城市环境的需要。因城市道路停车管理涉及的人和事多而杂,涉及民生工作量也大。为提升城市品位与质量,这几年来,市、区两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广大市民,通过各种途径,热议如何缓解当前停车难、停车乱的问题。这也为市人大常委会开展城市道路停车管理立法创造了良好社会氛围。 市人大常委会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在法规立项、起草和审议过程中,做到充分调研、多方沟通、主动汇报、反复论证。先后召开调研论证会15次,共征求到299条意见建议。其中,委托省人大召开论证会2次,征求省人大法制委、法工委和省直相关部门意见51条;立法咨询专家论证会10次,征求意见建议248条。 《规定》明确界定四大类停车设施 《规定》共二十条,对制定《规定》的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名称定义、基本原则、有关主体职责、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错时共享、路内停车泊位和临时停车设施设置、行为规范、法律责任、公务责任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根据我市实际,《规定》关于“公共停车管理”采用广义定义,即“公共停车管理”不仅指构建和维护车辆停放秩序,而且还包括和车辆停放有关的规划、建设、停车收费等活动。 此外,《规定》进一步明确细化停车设施的定义,即停车设施包括公共停车设施、专用停车设施、路内停车泊位和临时停车设施四大类。其中,公共停车设施,是指根据规划建设或者与公共建筑配套建设,向社会开放的机动车停放场所;专用停车设施,是指供本单位、本居住小区机动车停放的场所;路内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上依法设置的机动车停放地点;临时停车设施,是指利用闲置土地、公共广场和尚未移交的市政规划区域等设立、用于临时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等专用停车设施错时向社会开放 城市公共停车管理工作涉及面广、涉及职能部门多,仅仅依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难以取得标本兼治的效果。《规定》明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综合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公共停车管理问题。同时,明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城市公共停车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公共停车管理的相关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委员会配合做好本辖区内公共停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我市鼓励社会资本依法参与公共停车设施建设;鼓励综合利用地下空间等资源建设公共停车设施;鼓励公共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的专用停车设施在满足本单位、业主停车需求的前提下,错时向社会开放,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 六大类路段禁止设置路内停车泊位 对市民普遍关心的路内停车泊位,《规定》指出,路内停车泊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乡规划、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机动车通行安全与道路畅通相适应的原则统一设置或者撤除。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毁损、撤除路内停车泊位和标志标线,不得妨碍路内停车泊位的停车功能,不得将路内停车泊位据为专用。 六类路段禁止设置路内停车泊位: (一)交通严管街、城市交通核心区主干道的机动车道;(二)盲道、消防通道、医疗救护通道和大型公共建筑附近的疏散通道;(三)公共交通站点、急救站、加油站、消火栓或者消防队(站)周边三十米范围内的路段;(四)交叉路口、铁道路口、急弯路、宽度不足四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和学校、医院出入口周边五十米范围内的路段;(五)在公共停车设施(建筑物配建的停车设施除外)周边二百米范围内的路段;(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情形。 实行分区域、分时段的差别化停车收费 《规定》指出,停车设施收费,要综合考虑停车设施地理位置、供求关系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实行分区域、分时段的差别化停车收费政策。 路内停车泊位实行有偿使用的,应当在明显位置设立收费停放标志牌,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明码标价,并根据需要配备收费管理人员或者自动收费装置。 停车设施收费人员在收取停车费时,应当开具合法票据。 违反规定将追究的法律责任 为确保各项规定执行到位,《规定》指出,未按照规定配建停车设施的,擅自施划、撤除路内停车泊位或者设置障碍物影响机动车停放在路内停车泊位的,依规划建设的停车设施的业主或者经营管理者擅自改变停车设施使用性质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规定》指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公共停车管理中不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规定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报记者吴静芳 通讯 员柯 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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