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漳州市委办公室、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漳州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以贯彻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和《福建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精神为主线,以解决制约我市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短板问题、体现漳州特色为重点,立足实际,务求实效,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办法》明确,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党委工作机关、政府工作部门和相关机构主要负责人分别是本地区、本部门(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委会实行党政主要负责人双主任制,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常委会及其成员职责。党委组织部门在对党政领导干部进行任用考察时,应当考虑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并将责任落实考核情况作为重要参考。有关部门在推荐、评选党政领导干部作为奖励人选时,应当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 《办法》指出,市、县两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把安全生产纳入政府重点工作和政府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每年听取下级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汇报;政府常务会议每年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不少于2次,及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调研检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组织制定政府领导干部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责任清单和检查考核办法;在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三定”规定中明确安全生产职责。组织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与财政收入保持同步增长,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和监管能力建设,保障监管执法必需的人员、经费和车辆等装备。 《办法》要求,市、县两级政府工作部门及相关机构领导班子成员要统筹推进本部门(单位)或者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明确安全监管科室,配强配齐安全监管人员,确保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所需经费。每季度组织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明确安全生产工作机构,加强安监站建设,配齐配强安全生产监管人员,设立专项资金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统筹推进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每季度组织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办法》明确,市级党政领导干部职责范围内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县级党政领导干部职责范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乡(镇)级党政领导干部职责范围内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应当在年度民主生活会上作出说明。党政领导干部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中存在阻止、干涉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或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的,对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等情形,应当根据情况采取通报、诫勉、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或者处分等方式问责;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由检查机关调查处置。对工作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扩大,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将从重追究责任。 (陈思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