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18日,美国贸易代表罗伯特·莱特希泽发表声明称,将根据特朗普的授权和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在涉及技术转让、知识产权和创新的领域对中国正式启动贸易调查。2018年3月22日,莱特希泽发布对华301调查的终裁报告。报告声称,中国在知识产权方面存在四项损害美国利益的行为。据此,特朗普总统宣布,将对中国价值高达500亿美元的商品征收惩罚性关税,同时实施投资限制。 事实上,过去几十年,面对中国制造业的不断发展,“侵犯知识产权”早已成为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遏制“中国制造”的常见说辞。但是,如果我们了解知识产权的“权利”本质,以及知识产权与产业发展、科技创新的内在关系,我们就会发现西方的指责在现实中是站不住脚的。 首先,在中国改革开放后的法治化进程中,知识产权无论是立法还是实施都走在其他部门法律之前,比如我们熟悉的《合同法》《侵权法》和《物权法》,其制定和实施都是新世纪以后的事,而《商标法》早在1983年就开始实施,《著作权法》则在1991年开始实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摸索和建设过程中,知识产权的法治化无疑起到了积极作用。 与此同时,受中美贸易谈判的驱动,包括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努力,中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基本是以国际条约和双边/多边协定为框架,其法律规范、学理解释乃至司法过程都已经具有相当高的一致性。可以说,在知识产权的法治实践中,中国一直是积极主动的。 也许有人会说,“徒法不能以自行”,中国在知识产权领域只有“法制”而无“法治”。但是这一说法显然忽视了知识产权的“权利”本质。知识产权被确立为一种权利,在法律上是为了保护作者权益以实现市场公平竞争,然而现实中它更多是以一种垄断性财产的形式而存在的,是一种“排他性权利”。以此次中美争议的焦点专利权为例,其使用的前提在于没有侵犯他人在先注册的权利。在现代企业发展过程中,专利注册不仅是企业科技实力的重要体现,也是企业竞争的重要手段——抢注专利,排斥竞争对手的使用权。因而,“专利遍地”已经成为现代经济的常态,在企业生产研发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专利撞车”的现象。这时候,企业间为了避免两败俱伤,往往会签署互不起诉的谅解备忘录或进行交叉许可。 事实上,从历史上看,法德美日等国在工业化初期,都有很长时间的“山寨”工业先进国家产品的经历。“山寨”无疑是一个污名化的词汇,但如果对“山寨”产品进行创造性改造,“山寨”就是技术引进。技术从少数国家扩展到其他国家,生产工艺也得到了改进,为进一步的创新奠定了基础。 美国制裁中国,恰恰说明中国产业发展走在正确的道路上——以市场换技术,自主创新、集成创新与吸收引进消化再创新相结合,这也是欧美工业强国曾经走过的路。 当然,我们还是要正视中美在许多高科技领域的差距。我们之所以“受制于人”,恰恰说明这些领域尚未通过自主创新掌握核心技术。从长远来看,这将迫使我国高尖端行业摒弃“造不如买,买不如租”思维惰性,重拾“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的光荣传统。(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叶开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