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彼得通过律师提动议请法官撤罪
东南网3月16日讯 据侨报记者林菁3月15日纽约报道,梁彼得通过律师15日向布碌仑高等法院提交撤罪动议(post-trial motion),请法官撤销陪审团对他的有罪裁决(motion to set aside verdict),包括鲁莽过失杀人罪(reckless manslaughter)和渎职罪(official misconduct)两项。法官将决定接受或驳回该动议。 这份动议是由梁彼得的新律师舍曼(Paul Shechtman)和陈盖博(Robert Brown)与庭审辩护律师罗百能(Robert Brown)和柯诗慈(Rae Koshetz)一起商讨、斟字酌句撰写而成。原先这份动议定于3月8日递交,近日梁彼得聘请了新律师后请法庭延期一个星期,律师直到15日当天还在做最后的修改。 梁彼得总共被控5项罪:鲁莽过失杀人(Reckless manslaughter),刑事疏忽杀人(criminal negligent homicide),二级攻击(assault second degree),鲁莽导致危险(reckless endangerment)和渎职(official misconduct)。陪审团裁定罪最严重的鲁莽过失杀人(因此跳过第二、三、四项)和渎职罪成立。辩方在动议中请法官撤去这两项罪。 辩方在动议中指出,检方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这两项罪成立。首先,“鲁莽”指一个人意识到重大风险却置之不顾。一个典型例子是:一个人拿着手枪朝后院里隔了两个门口的一群孩子的方向射击,导致一个孩童死亡。 辩方指出,证据显示,梁彼得进入危险的粉红公寓楼巡逻,楼梯一片漆黑,他手里握着枪,手指放在枪的边缘,枪口朝下。推门进入楼梯时,一个声音让他受了惊吓,他的手紧握了枪,手指意外按到扳机,一颗子弹朝下方的楼梯射出去。 辩方指出,在这种情况下,判梁彼得过失杀人是站不住脚的。葛利之死是“一个悲剧和一次异乎寻常的意外”(a tragic and freak accident),它是三个因素偶然巧合的结果:时间(梁彼得进入8楼楼梯时,葛利刚好在下面一层),一种常见的人之反应(在漆黑的楼梯里突然听到一个声音,梁彼得产生受惊反应),以及子弹的奇异反弹(这在纽约警察记录中前所未见)。 检方一直认定梁彼得当时把手指放在扳机上。辩方指出,即便如此,判梁彼得鲁莽过失杀人仍是站不住脚。手指放在扳机上可能违反警察规矩,但并不是该受严厉责备的行为。梁彼得是一个新手,他正在调查一个“枪击状况”,当他进入一片漆黑的楼梯时高度警觉,这并不奇怪。因此,即使他把手放在扳机上,也不构成“重大错误”。 辩方指出,梁彼得的枪口是朝下的,检方没有证据来反驳这个事实。这个持枪动作在正常情况下会化解掉枪支意外走火击毙人的风险,然而却击毙了站在楼梯下方一个看不见的人,这种可能性是如此的小,以至于不能成为过失杀人的依据。 辩方还指出,检方在结辩时提出一个新理论,声称梁彼得知道有人在楼梯里,并故意朝葛利附近的方向开枪。辩方说,这种说法是完全没有依据的,梁彼得的每个行动都显示他并不知道楼梯里有人,子弹意外射出后,他退回到有灯光的8楼楼道里,跟搭档说他的枪“意外”走火。 渎职罪指的是梁彼得没有给中枪的葛利施行CPR。辩方在动议中指出,首先,梁彼得不知道有人中枪,因此不能说他“故意”不施救;其次,当他看到葛利的女朋友透过电话在急救人员指示下给葛利做CPR,他并没有责任要去取代她,也没有理由相信自己会比她做得更好;第三,梁彼得不施行CPR并不是为了害葛利或自己从中得到好处,而是因为他当时整个人“惊呆”了。一个房客告诉他公寓楼的地址,说了好几遍他都没听明白。 辩方指出,检方认为梁彼得本来应该给葛利施行CPR(尽管那样做毫无用处)却没有做,并以此作为整个理论的前提。检方在开场时说梁彼得“很好受过CPR培训”,而事实上有3个证人都表示,警察局的CPR培训有严重缺陷,指责梁彼得没有施救其实是在惩罚他没有去执行一个他没受训过的任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