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将进一步放宽落户限制 取消连续居住年限要求 东南网6月30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康泽辉 林芹)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发改委日前印发《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若干措施》(下简称“措施”),提出十三条措施。其中明确,进一步放宽放开重点城市落户政策。福州市辖区、厦门市缩短参加城镇社保年限,取消连续居住年限要求,在原有政策规定基础上,适度放宽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规定条件。 具体要求为,福州市辖区对参加城镇社保年限要求不超过2年;平潭综合实验区以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为依据,全面放开落户限制。厦门市区分岛内、岛外制定梯次化落户政策,对参加城镇社保年限要求不超过3年,放宽放开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随迁落户。 措施规定的落户政策环境更加宽松多元,还增加落户新通道,开辟租赁经住建部门租赁备案登记的私有住房落户政策通道,明确县(市)城区以外的建制镇租房且稳定就业创业半年以上的农业转移人口,可落户;探索城乡双向有序流动的落户政策,建立返乡落户通道,鼓励各地探索“宜乡则乡”就业创业落户政策,允许符合条件的农村籍院校毕业生和各类人才返乡落户。 同时,各类人才政策将更具吸引力。全面放开先进模范人物和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落户限制。符合条件的优秀人才,可根据本人意愿,在居住地或者就业地落户,允许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随迁。 措施也要求,进一步完善人才激励机制,制定出台更加适应本地区现代产业发展需求的高技能人才、紧缺急需人才住房补助、子女教育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措施还提出,要保障农民土地权益。全面完成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实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制度,对进城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保留其组织成员资格。 此外,措施要求,促进随迁子女享有平等教育权利,推出更有力的住房服务保障举措,促进更广泛充分的就业,推动居住证制度扩面提质,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的力度,完善城镇建设用地建设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政策,探索建立更加科学的公共资源配置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