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给予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奖励 (一)从境外引进的人才,经认定为高层次A、B、C类人才的,落地后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 (二)从境内引进的人才,经认定为高层次A、B、C类人才的,落地后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奖励; (三)经认定符合《福州市创业创新人才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的A、B、C类人才,分别享受购买160平方米、120平方米、90平方米人才公寓和80万元、60万元、45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 二、给予引进的紧缺急需专业毕业生奖励 “985工程”“211工程”等高校、境外著名大学、国家级研究机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来榕工作,与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经认定符合福州市紧缺急需人才的,落地一年后分别按硕士每人3万元、博士每人5万元分期给予人才奖励。 三、给予经认定的企业各类高层次人才个税返还奖励 经认定的企业各类高层次人才,其年缴纳工薪个人所得税不低于3万元的,按其上一年度所缴工薪个人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奖励期5年。 四、给予引荐境外高层次人才的中介机构和个人奖励 人力资源中介机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引荐境外高层次人才来榕创新创业,引荐人才落地后经认定为A、B、C类级人才的,分别给予引荐机构或引荐人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五、给予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企业奖励 给予新设立博士后工作站的企业一次性建站补助100万元。 六、允许配建人才公寓 允许在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出让中按照“限地价、竞配建”的模式配建人才公寓。经认定符合申购条件的人才可按照《福州市创业创新人才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申购。 七、允许各类园区自建人才公寓 允许各类园区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规划等前提下,申请利用自有土地以公共租赁房的形式建设人才公寓。对符合条件列入保障性住房项目清单的人才公寓、人才周转房建设,在用地、资金、税费上按规定享受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的优惠政策。 八、其他事项 (一)以上措施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由市人社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二)A、B、C类人才认定和奖励办法按照《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办法》(闽委人才〔2015〕5号)执行。以往文件有关人才奖励标准与上述措施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关于闽清县鼓励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七条措施的补充通知 为贯彻落实《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八条措施的通知》(榕政〔2018〕7号)精神,进一步提高我县人才扶持奖励措施的竞争优势,现就我县《关于鼓励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七条措施》(梅委发〔2017〕7号)补充通知如下: 一、引进人才住房保障措施 1.进一步扩大享受住房保障优惠的人选范围,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福建省引进高层次A、B、C类人才和福州市三个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分别享受购买县内160平方米以下(含160平方米,下同)、120平方米以下、90平方米以下人才公寓和50万元、30万元、15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 2.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福建省引进高层次A、B、C类人才和福州市三个层次创业创新人才,以及闽清县外引进到我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的人员,在梅工作期间享受免费租住人才公寓。 二、引进的博士、硕士、本科毕业生奖励 (一)对经认定纳入福州市“引进培养千名博士”人才计划的博士研究生,与企事业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落地后按福州市政府相关政策给予30万元奖励,分三年等额发放。 (二)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境外著名大学、国家级研究机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来梅工作,与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落地一年后我县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给予硕士每人3万元、本科每人1.5万元人才奖励。 三、给予出站留梅博士后奖励 给予出站后继续留梅工作的博士后人员奖励,与企事业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给予每人30万元人才奖励,分三年等额发放。 四、允许各类园区企业自建人才公寓 允许各类园区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规划等前提下,申请利用自有土地以公共租赁房的形式建设人才公寓。在工业园区的生活配套设施用地中安排不低于30%用地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支持企业在不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7%的办公生活配套用地内安排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对符合条件列入保障性住房项目清单的人才公寓、人才周转房建设,在用地、资金、税费上按规定享受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的优惠政策。 五、事业单位引进人才实行“三不限” 事业单位空余编制优先用于引进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的高层次人才,以及硕士研究生学历的急需型人才。招聘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的人才采取直接面试考核方式进行,可不受所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绩效工资限制。 六、其他事项 (一)省级以上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与我县通过共建合作的方式设立机构,其机构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通过我县申报入选国家级、省级人才项目或经认定符合福州市人才项目的,可享受上述相关政策。 (二)以上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由县委人才办、县人社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三)A、B、C类人才认定和奖励办法按照《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办法》(闽委人才〔2015〕5号)执行,其引荐奖励按照《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推介奖励实施细则(试行)》(闽委人才〔2016〕7号)执行。福州市三个层次创业创新人才认定标准参照榕委办〔2013〕6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有关人才奖励标准与本文件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相关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