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12月31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李白蕾)新的一年到来了。记者31日从省、市人大常委会获悉,两部备受关注的省市地方性法规《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福州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都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强化源头防控,实行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条例》强化人大监督,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报告大气环境质量达标或改善情况,并向社会公开。《条例》要求预留城市通风廊道,设置和预留区域生态过渡带和生态保护区。城市新区的开发和旧城区的改建,不得在通风廊道上新建高层建筑群及其他影响大气扩散条件的项目,禁止在通风廊道和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布局大气重污染企业。为应对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的大气突发环境事件,《条例》还完善了应急处置机制,要求大气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结束后,有关地方政府应立即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福州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是我省第一部关于建筑垃圾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定》共29条,完善建筑垃圾管理体制机制、强调建筑垃圾管理疏堵结合的重要性、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是法规的重要特点。按照《规定》,申请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应具备有自有运输车辆、有专用停车场所等7个条件。将建筑垃圾交给无准运证运输企业或个人运输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施工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