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网讯(厦门日报记者陈泥通讯员黄燕娜)近日,厦门税务稽查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某建安企业列支的成本中,人工费的比例偏高,结合实地调查,怀疑其存在虚构人员工资的嫌疑。税务稽查人员就此对该企业展开调查。 就该企业人工成本费用进行核对,通过向劳务公司取证、核实双方实际业务发生往来等方式,税务稽查人员发现,该公司在未与劳务公司发生实际业务的前提下,取得劳务公司的发票,存在主观故意虚列支出的偷税行为。 根据检查取证结果,税务稽查部门对该建安企业做出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及罚款的税务处理处罚决定。 “企业应据实列支人工费用支出,如果有意多列支以此达到偷税的不法目的,一经发现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处理。”税务稽查人员表示。税收征管法第63条明确规定,纳税人,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务稽查人员提醒:实际经营过程中,有企业出于所属员工的请求而虚假申报个税和社保记录,这种情况也将受到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69条明确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企业切不可因一时心软帮员工偷逃个税,否则也将以偷税罪被追究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