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10月10日讯(福建日报记者 潘园园)日前,省环保厅、国土厅、住建厅联合下发《福建省污染地块开发利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通过厘清职责、理顺程序、明确部门分工和监督管理流程等,以防控污染地块环境风险,让群众住得安心。 “与大气和水污染相比,土壤污染具有隐蔽性,监管尤为重要。”省环保厅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明确了污染地块开发利用监管流程的九个步骤,分别是:建立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开展初步调查、移出名单或列入污染地块名录、开展详细调查、开展风险评估、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开展风险管控或治理修复、开展风险管控或治理修复效果评估、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 《办法》明确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的义务。对列入污染地块名录的地块,设区的市级环保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确定该污染地块的风险等级。市、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牵头制定发布污染地块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根据《办法》,对拟开发利用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污染地块,实施以安全利用为目的的风险管控。经评估后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无关的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