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 5种情形将被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东南网10月5日讯(福建日报记者 潘园园)环境有价,一旦损害将应赔尽赔。日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福建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提出2018年起,在全省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到2020年,力争在全省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哪些情况要追责?《方案》明确5种情形,包括: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在全省陆域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以及陆域生态保护红线以外的其他地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直接导致区域水、大气、土壤等环境质量等级下降,或耕地、林地、绿地、湿地、饮用水水源地等功能性退化的;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明确具体情形。 谁来追责?《方案》明确,省政府作为省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负责管辖省内跨地市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与相关省级政府协商开展跨省域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各设区市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作为所辖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指定其所属的国土、环保、住建、水利、农业、林业、海洋渔业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生态环境损害涉及多个领域的,由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开展赔偿具体工作。 如何赔偿?《方案》明确,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经调查发现生态环境损害需修复或赔偿的,由赔偿权利人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就损害事实和程度、修复启动时间和期限、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与期限等具体问题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统筹考虑修复方案技术可行性、成本效益最优化、赔偿义务人赔偿能力、第三方治理可行性等情况,达成赔偿协议。对经磋商达成的赔偿协议,可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司法确认的赔偿协议,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