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切实抓好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促进海上养殖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决定开展为期两年的海上养殖综合整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 2018年9月-2020年6月 二、整治内容 严格按照宁德市海水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全面清理禁养区内养殖生产,合理控制限养区养殖规模,升级改造养殖区和限养区的渔排和藻类养殖。严禁白色泡沫入海,长效处理海上垃圾,坚决打击违法违规用海。确保海上养殖布局合理、总量控制,符合海洋生态环境承载力要求。 三、整治要求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养殖户应立即停止在禁养区、航道、锚地及军事设施范围及周边海域从事海上养殖生产,并在通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自行退养;继续违法从事海上养殖生产的,将依法强制拆除。 (二)在我市管辖海域内从事海上养殖生产,应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证或养殖证。 (三)养殖区和限养区内海上养殖必须严格按照环保要求,将传统木质渔排全部升级改造为塑胶渔排,养殖用的白色泡沫全部升级为塑胶浮球。 (四)严禁海上养殖生产生活污水和垃圾直接排海,污水需经化污设施处理后排放,垃圾需统一收集、上岸集中处理。 (五)倡导科学健康养殖,减少投放生鲜饵料。 (六)严禁非法制造、加工传统木质渔排和养殖泡沫球;对屡禁不止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七)坚决打击抢占资源,非法出租、转让、买卖海域等违法行为,坚决打击海上“抛石”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坚决打击阻挠、对抗海上养殖综合整治工作等违法行为,对发现的涉黑涉恶线索,将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坚决依法严查快处到位,决不姑息。 (八)鼓励、保护广大群众举报违法海上养殖和岸上非法制造加工非环保养殖设施及相关黑恶违法犯罪线索,涉及党员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处理。对举报和提供线索的单位和个人,严格保密和保护,并给予奖励;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坚决依法从严惩处。举报电话:0593-2058369、0593-2821757(24小时)。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德市人民检察院 宁德市公安局 宁德市海洋与渔业局 2018年9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