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日前市旅发委配套出台了《厦门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旅游者不文明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最大的亮点在于,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若有扰乱车船等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破坏文物古迹、旅游设施、生态环境,违反旅游场所规定,严重扰乱旅游秩序以及违反《若干规定》重点治理清单等其他不文明行为,且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并被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处罚的,本市旅行社可以拒绝与其签订旅游服务合同、不提供旅游服务。因监护人存在重大过错导致被监护人发生以上不文明行为的,本市旅行社可以拒绝与监护人签订旅游服务合同、不提供旅游服务。《暂行办法》同时还规定了本市旅行社、景区、旅游饭店等旅游经营者及旅游从业人员应履行的文明旅游义务。(厦门日报 记者 吴君宁 通讯员 付锦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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