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运用:企业贴息资金最高达100万元 修订第九条,对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标准修改为按照省贴息资金1∶1配套,每家企业每次贴息利率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每家企业累计获得省、市贴息资金最高可达100万元。 修订第十条,增加对中国专利奖银奖和中国外观设计金奖和银奖的奖励,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8万元。 解读:第九条把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标准修订为直接对省级项目进行配套,这样就不需要企业另行申报市级贴息项目,目的是进一步优化服务,减少企业项目申报程序。修订第十条则是为了能与中国专利奖奖项保持一致。 知识产权保护:对维权案件中胜诉的给予资助 新增第十三条,对企业在国内和国外维权案件中胜诉的分别给予资助2万元和5万元。 新增第十四条,对认定的快速维权中心,给予10万元奖励。 修订第十二条,对企业专利保险保费补贴额度由原来的3万元提高到5万元。 解读:以上新增或修订条款,目的是要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高企业专利维权意识。修订完善后的《办法》还能帮助降低企业的维权成本。 知识产权服务:对示范企业和服务机构提高奖励 修订第十五条,对认定为市级示范、省级优势、国家优势和国家示范的企业奖励,由原办法的逐级追加奖励修订为每级定额奖励,分别奖励10万元、15万元、20万元、25万元。 修订第十六条,在原来对企业贯标资助15万元的基础上,增加对高校、科研机构、服务机构贯标资助10万元。 修订第十七条,对服务机构每代理10件发明专利由原来奖励2000元提高到3000元,同时增加对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示范机构和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的奖励,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 解读:这样一来政策简单明了,还能适当提高省级、国家级示范/优势企业奖励额度。另外,为了加强贯彻实施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提高各单位知识产权综合管理和保护能力,因此修改了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则是为了提高对服务机构的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