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2日,市政府今年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福州市自主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近日,市政府正式印发了该奖励办法的通知(榕政综〔2018〕210号)。 该办法由市科技局和市知识产权局组织修订、完善,这是继2014年后,我市再次修订完善自主知识产权奖励政策,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升城市竞争力,推动福州市技术创新,为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推进福州市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往深层次发展有重要意义。 【变化篇】 《办法》中新增或修订的条款具体都有哪些?这些改变又将为我市的自主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带来哪些影响?昨日,福州市知识产权局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解读。 据介绍,《办法》共六章20条。其中,从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服务4个方面工作,制定了14条具体的资助和奖励措施。该负责人表示,根据测算,新的《办法》每年将预计新增资助和奖励资金约700万元,每年资助和奖励总资金将达4000万元。 知识产权创造:提高对发明专利的奖励 新增第七条:专利年费资助部分,对国内发明专利自授权公告日满6年的,企业每件资助2000元,事业单位或个人每件资助1000元;第7年至第15年的,按省资助金额1∶1予以资金配套。 修订第六条:在原奖励基础上,对企业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且属于委托福州专利代理机构或在榕分支机构代理的,增加奖励1000元;企业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提交的专利国际申请、通过PCT途径向外国(地区)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全部按省资助金额1∶1予以资金配套,每件国外授权发明专利奖励最高可达4万元,比原办法有所提高。 解读:与原政策相比,这部分新增了对PCT申请的资助,增加了对外国(地区)授权发明专利的奖励额度,并扩大了国家(地区)范围。其目的是贯彻实施“一带一路”战略,鼓励企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进一步促进我市PCT专利申请和国外专利授权,减轻企业专利收费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