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提高,子女可就近上学,享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在厦门租房居住,可以享受这些福利了!日前,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建设局等十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明确在厦租房可享受在厦门公积金提取、户籍管理、卫生计生、子女义务教育、社会保障等公共配套服务方面的优惠。同时,根据《若干意见》,我市还将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应,力争在2018年底前在各园区内及周边建设配套不少于10万平方米、2000间租赁公寓。
《若干意见》的印发,意味着我市将进一步加快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规范住房租赁管理,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
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应
年底前至少建成2000套园区配套租赁公寓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加快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正是实现这个目标的重要途径。作为全国12个首批开展住房租赁试点的城市之一,我市将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应。《若干意见》指出,我市将按照住宅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公开出让一批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积极推动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村预留发展用地开发建设租赁住房。同时,积极引导市、区属国有企业参与竞买租赁住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序引导市、区属国有企业开发建设集体建设用地上的租赁住房,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开发建设集体预留用地指标内的租赁住房,并按市场化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记者从市国土房产局了解到,今年租赁住房用地保障首次纳入体系,我市计划推出5宗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总建筑面积42万平方米,上周已经成功出让了首宗位于两岸金融中心片区的租赁住房用地。
值得一提的是,我市还将优先在产业园区周边选址新建租赁住房,加强园区配套租赁公寓建设。《若干意见》明确,围绕产业发展方向、功能布局、总体规模,我市力争在2018年底前在各园区内及周边建设配套不少于10万平方米、2000间租赁公寓。
在厦租房者可享配套服务
包括公积金提取、户籍管理、卫生计生、义务教育、社会保障等
“让住房租赁满足美好生活需要,也是我市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市国土房产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未来在厦的租房者,可以享受多方面的公共配套服务优惠措施。
住房公积金提取方面,许多市民都会选择提取住房公积金来缴纳房租,《若干意见》中,可以提取用于租房的住房公积金额度变高了――在本市无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和配偶租住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本人和配偶可全额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屋租金,但提取额度总额不得超过实际房租支出;租住其他住房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由原来的每月600元/人提高到800元/人。
住房租赁户籍管理方面也有所倾斜和变化。今后,承租人若为本市户籍,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直管公房的,可根据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登记备案的信息,依照户籍有关政策办理户口登记和迁移手续。若为非本市户籍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凭租赁合同备案证明等有关证明材料到公安机关依法办理居住证。
我市还将加强承租户的教育保障。《若干意见》指出,承租人为本市户籍无房家庭,父亲(母亲)所租住的片区房屋为家庭唯一居住地,适龄儿童及其父亲(母亲)在片区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适龄儿童与父亲(母亲)户口一致,实际居住地与户口所在地一致(指适龄儿童及其家长在其户口所在地招生片区内的住房是实际住所),其适龄子女可向该片区的小学申请入学,由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到片区内学校或就近安排到其他公办学校入学。承租人为非本市户籍家庭的,符合我市积分入学申请条件的适龄随迁子女可在实际居住区申请参加积分入学。
此外,在厦承租人无论户籍所在地,还都可以享受基本的卫生计生保障和社会保障,可享有免费建立健康档案、健康教育、孕产妇和儿童保健、传染病防控、儿童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以及享有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和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项目及避孕节育服务。承租人依法参加并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可以按规定在异地转移、接续,还可按规定在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享受免费就业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失业登记和就业信息服务。
同步
个人出租住房减征增值税
由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
我市还将加大住房租赁财税方面的支持,加大增值税优惠政策力度,对一般纳税人出租在实施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不动产,允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个人出租住房的,由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对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住房租赁经纪代理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我市还支持按政策对所得税进行优惠,个人出租住房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减免个人所得税。对企业投资新建租赁房用于经营出租业务的,对其5年内住房租金收入征收的地方税收收入,还将给予一定奖励。(袁舒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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