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从5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港澳台同胞在住房公积金方面将与我市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可按照我市住房公积金政策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据了解,从5月1日起,凡与我市单位建立劳动(聘用)关系的港澳台职工,就可由单位凭《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以下简称《台胞证》)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连续逐月缴满6个月(含)后,在福州市购买自住住房就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林传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