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4月2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龚莹 陈敏灵)日前,省政府法制办公布《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悉,2014年颁布的《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是我省制定的第一部非机动车管理地方规章,填补了我省此类法律空白。但实践中,因非机动车保有量巨大,管理仍存在较多问题。此次,我省相关部门在多次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修订草案。 修订草案中进一步明确了政府职能部门在非机动车管理中的职责问题,如增加了住建部门负责非机动车道路及公共停车区域的规划建设的职责,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对非机动车的停放实施监督管理等。 非机动车交通是城市慢行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实现非机动车交通与其他交通方式的良好衔接,确保安全顺畅通行,修订草案增设“非机动车通行条件”专章,将国家和我省关于优先保障非机动车通行路权方面的政策与指导意见予以吸收纳入,从城市道路非机动车道设计、规划与建设,非机动车专用道、非机动车通行和停放配套设施建设等方面,规定了规划、设计、建设部门应负的职责和建设标准。 原《办法》关于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编制非机动车产品目录的规定,在执行中存在产品目录有差异、标准把关不严等瑕疵。修订草案提出,实行全省统一的非机动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目录,由省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质监、工商、公安等部门编制。此举能有效减少非机动车生产、销售企业申请许可的办理环节,减轻企业负担,也有助于引导消费者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省内不同地区对“超标电动车”性质认定见解不同,导致各地制定和执行超标电动车管理措施不一致,对驾驶超标电动车上路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不一致,甚至出现执行混乱和司法不公平。因此,此次修订草案对超标电动车的性质认定和管理问题进行了明确。其中规定:经依法鉴定或者认定,对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不符合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有关国家标准的有动力装置驱动的车辆,上路行驶的,按照法律法规对机动车的规定予以处罚。 记者了解到,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若对修订草案有意见,可在4月6日前登录“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站”(www.fjfzb.gov.cn),或通过电子邮件(fazhi@fujian.gov.cn)等方式提出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