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11月23日讯(福建日报APP-新福建记者 潘园园 通讯员 魏然)省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福建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对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进行全面部署,要求全省各级各部门在三年内摸清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等各类污染源“家底”。 省环保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全国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国情调查,也是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普查对象为我省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普查工作分阶段组织实施,2017年完成前期准备,启动清查建库,2018年完成全面普查,2019年完成成果总结与发布。 《实施方案》提出,各类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和填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填报工作。重点排污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排放标准及排污许可证管理等相关要求开展监测,如实填报普查年度监测结果。 污染源普查涉及面广,任务繁重,专业性强,根据《实施方案》,污染源普查在全国统一领导下,实行全省统筹,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普查工作。《实施方案》同时明确了24个省直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 为加强普查质量管理,省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领导全省普查质量管理工作,建立覆盖普查全过程、全员的质量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同时,建立健全普查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建立普查数据质量溯源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开展普查数据核查和质量评估,严厉惩处普查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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