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8月8日讯(本网记者 林先昌)记者今日从省财政厅获悉,日前,省财政将第二批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2.11亿元下达至各有关县(市、区),加上2016年底提前下达的第一批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2.32亿元,截至目前,2017年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4.43亿元已全部下达。 2017年,省财政积极争取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4.43亿元,比上年增加60.5%,用于支持贫困户发展产业、贫困村发展集体经济,支持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发展。 以下四种方面可以申请专项补助: 一、用于扶持建档立卡贫困户(下同)发展特色优势农业和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农家乐”)、森林旅游、电子商务、流通配送、光伏扶贫等项目补助,每户(或项目)补助资金一般不超过10000元。 二、用于扶持直接带动20户以上贫困户或带动整个贫困村60%以上贫困户脱贫致富的生产性重点扶贫项目,每个项目按每带动一户贫困户补助最高不超过5000元计算,且每个项目的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用于扶持贫困村改善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条件。 四、三明全国扶贫改革试验区、屏南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扶贫开发综合改革试点)和长(汀)连(城)武(平)扶贫开发试验区可以在所安排资金中统筹部分资金用于实施与贫困人口脱贫相关的扶贫改革试验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