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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商品房交房“满五”可交易 需按交易指导价
usa.fjsen.com 2017-07-06 09:33:56  林泓 常海军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兰楚文

东南网7月6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林泓 常海军)昨天,导报记者从厦门市住房保障办获悉,6月9日起,《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的说明》(下文简称《说明》)已正式实施。

该《说明》从保障性住房的上市转让时间、上市交易指导价、继承和离婚、拥有其它住房、共同申请人退出共同申请等五个方面,对保障性住房管理规定进行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明确上市转让时间:以合同约定交房之日起满五年

该《说明》明确,分配销售的保障性住房,上市转让时间为自合同约定交房之日起满五年且已办理不动产登记。这类保障性住房从本月起可以申请上市转让。上市交易指导价按照申请上市转让时的上市交易指导价执行。

据厦门市住房保障办相关负责人介绍,这次调整,改变了之前办理不动产登记满5年方可上市转让的规定,这一变化为的是更合理确定限制上市转让时间,在考虑有利于遏制利用保障性住房牟利的动机的同时,兼顾购房人利益。《说明》中还进一步明确,已购保障性住房上市转让后(含满5年后按上市交易指导价交由政府回购),该申请家庭不得再申请购买或租赁保障性住房。

该负责人称,按照之前的规定,购买的保障性住房上市转让五年后,仍然可以申请购买、租赁保障性住房,这次调整为的就是防止利用保障性住房上市转让获得收益后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说明》中进一步明确,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指导价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经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后确定、公布,必要时根据房地产市场价格波动情况按程序调整。需要提醒的是,保障性住房上市转让时,应按原购房价与届时相应地段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指导价的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缴交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

导报记者看到,目前厦门市10个小区的保障性住房的上市交易指导价,已在厦门市建设局网站公布。

明确继承、离婚和成年子女退出:可依法继承成年子女可退出共同申请

导报记者注意到,在《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及相关管理办法中,对保障性住房的继承和离婚问题并未做出具体规定。市住房保障办相关负责人称,这次的《说明》中对这类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为的就是让保障性住房的购房人安心居住。

《说明》中提到,保障性住房可以依法继承,但继承后保障性住房性质不变。如果继承人不属于保障性住房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的,不受“申请家庭已取得社会保障性住房后又拥有其它住房的,应当主动向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并退出社会保障性住房”规定的限制。

比如无子嗣的独居老人张三购买下保障性商品房,在他过世之后,以遗嘱的形式,其名下保障性商品房指定由其侄儿张四继承。依照此次《说明》中所规定,张四就不受不得拥有其他住房的限制。“但是,张四继承后所得的保障性商品房,需要满足保障性商品房管理使用的相关规定。”该负责人说,比如张四不得将保障性商品房违规转租等,交房满五年后若需要上市转让,需要遵守向政府缴交一定比例的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的规定,这就是意味着保障性住房的性质不变。

在相关规定中,要求保障性住房申请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这次的《说明》中则对共同申请人退出共同申请的情况进行了明确。其中,未成年的保障性住房共同申请人年满18周岁后,可向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退出共同申请手续。该共同申请人退出后不再受保障性住房有关管理规定和原销售合同的约束。该负责人称,这一举措也是为了让成年子女,能够通过再次购买住房成家立业,对家庭居住情况进一步改善。

保障性住房权属人离婚的,此次《说明》也进一步明确,应根据人民法院出具的判决书、调解书或者婚姻登记机关确认的离婚协议书对该保障性住房依法进行处置,保障性住房性质不变。

明确拥有其它住房:可先拥有商品房 再限时退出保障房

这次的《说明》中,还对拥有其它住房的情况,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可以先买再退出。

其中,保障性住房家庭成员可以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等途径拥有其它住房。但在本市拥有其它住房的,应当主动向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申报,签订《退出保障性住房协议书》(下称《协议书》),并将保障性住房不动产登记证书交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作质押。之后,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凭《协议书》出具《保障性住房家庭办理其它住房不动产登记意见书》(下称《意见书》)。

保障性住房权属人申请办理其它住房不动产登记时,应当向市国土房产部门提交《意见书》。未提交《意见书》的,市国土房产部门不予受理。

该负责人介绍,“此次做细化就是方便有条件的居民通过购买商品房等途径改善居住条件,也为购房者留足了缓冲时间。”

导报记者了解到,目前关于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拥有其它住房的申报和退出的相关办理指南正在制定中。据透露,届时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拥有其它住房后,需要在12个月内办理并完成退出保障性住房相关手续。《说明》中还明确,如果保障性住房家庭成员仅继承、受赠其它住房的部分产权,不受本规定限制。

“保障性”不变 让居民无后顾之忧

从2006年至今,厦门市已配售经济适用住房3700多套、保障性商品房6000多套、按照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的人才住房1500多套。

厦门市坚持把住房保障作为重大民生和民心工程,率先探索建立并大力推行社会保障性住房制度,创新管理体制机制,不断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努力使厦门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基本“应保尽保”,在本市稳定就业人员的住房需求,得到基本满足。

厦门市住房保障办相关负责人说,这次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制度,为的就是对销售型保障性住房在上市转让、继承、离婚、拥有其它住房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做适当的调整或者予以明确规定,“为的是让市民能在保障性住房里安心居住,而无后顾之忧”。

厦门市目前基本形成的一整套符合本地实际的多层次、全覆盖的住房保障政策体系,有效落实了中央提出的“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这一精神。该负责人称,保障性住房保障的是市民的居住需求,厦门市通过建立保障性住房政策体系并且进一步完善,为的是最大限度让市民共享住房保障惠民政策,“不管如何调整,保障性住房保障住房性质都不会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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