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赛事运营方认为,其对吴某某不负有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赛事检录行为与运动员在比赛中的猝死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吴某某在比赛中没有受到外力施害,其猝死系偶然发生的、不可预见的损害。赛事运营方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并履行了相应的社会责任,而违规转让号码布行为侵害了赛事的利益。 被告李某某认为,其与尤某某系情谊关系,与吴某某素未谋面,将自己参赛名额转让给尤某某是好意施惠行为,不属于侵权行为,不具有故意和重大过失,不存在过错,且与吴某某猝死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应承担相应的分担损失或补偿的责任。赛事运营方未尽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 第三人尤某某认为,其与吴某某是同事,且同为马拉松运动爱好者,能体会吴某某渴望参赛的心情,主观上出于同事之谊、朋友间的帮忙,没有转让号码布获利的动机和行为。赛事运营方对比赛现场疏于监管,或有默许行为,管理存在重大疏忽,应承担责任。 由于本案系国内首例马拉松“替跑者”猝死索赔案件,本案裁判将为此类事件的责任认定提供可参考的裁判标准,以进一步明确马拉松等体育赛事各方主体义务和责任,规范各方行为,减少乃至杜绝事故的发生,将对我国体育赛事组织产生深远影响。因此,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适用由三位法官加四位人民陪审员的“大合议庭模式”进行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