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村扶贫开发办法》出台 东南网5月22日讯(福建日报记者 周琳)近日,省长于伟国主持召开省政府常务会议,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开发的重要战略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的部署要求,确定出台实施《福建省农村扶贫开发办法》,进一步推动全省扶贫开发规范化、法制化、长效化。 会议指出,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扶贫开发工作,制定实施《福建省农村扶贫开发办法》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扶贫开发工作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办法》共7章46条,主要从扶贫对象、扶贫开发措施、资金与项目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明确将农村扶贫开发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同时鼓励支持境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依法参与农村扶贫开发。 会议强调,全省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扶贫开发规范化、法制化、长效化建设,勇担责任、攻坚克难,有力有序有效加快农村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脱贫致富,坚决打赢脱贫攻坚这场硬仗。要精准识别,动态管理扶贫对象,坚持以贫困标准来确定扶贫对象,严格认定、规范建档。要精准施策,坚持问题导向,做到“一村一策、一户一方”,切实扶到点上、扶到根上。要精准管理,精确化配置扶贫资源,精细化管理扶贫项目。要强化责任落实,构建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推动脱贫攻坚各项政策措施、项目资金和工作任务落实到位。要建立定期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制度,完善监督检查、审计制度,强化扶贫资金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要采取稳定脱贫措施,建立长效扶贫机制,广泛动员全社会力量,实现扶贫开发事业可持续发展。要抓好考核整改,对存在的问题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和时限,确保扶贫开发取得更大实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