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联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发布了《进一步完善调控措施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3月24日,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等六部门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调控措施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厦国土房〔2017〕136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商业银行按照二手住房交易价格为基数发放贷款。为确保政策执行到位,现将操作细则进行明确。 一、明确政策时点。2017年3月25日(含3月25日)之后发生的二手住房交易应严格执行《通知》要求。住房交易时间按照在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信息系统网签购房合同的时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业务收件时间、商业银行针对个人住房贷款业务首次查询借款人个人征信报告的时间和交易双方签订购房协议且以转账方式支付定金的时间等四个日期孰前的原则认定。其中,签订购房协议且以转账方式支付定金的二手住房交易的时间以支付定金的日期为准,客户须提供账户流水或转账凭证,银行应核实收付方与购房协议中交易双方(含配偶或经公证的委托代理人)是否一致。 二、明确价格基数。对于2017年3月25日(含3月25日)之后发生的二手住宅交易,银行按照不动产登记中心备案的成交价格作为基数发放贷款;在银行内部评估价格不高于成交价格的情况下,也可依据内部评估价格发放贷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