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2月21日讯(福建日报记者 段金柱 通讯员 林宇熙) 记者20日从福州市医疗保障管理局获悉,即日起,持有福州市居住证的人员,除了就业、就学的按照规定参加医保的之外,可以在社区登记参加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参保缴费期为每年12月31日前。 这是福州市医保在全省率先推行的创新举措,有利于居住证持有人依法参加医保,享有与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将惠及数十万人。 根据我省有关规定,来榕半年以上、符合相关条件的非福州籍户口人员可以办理居住证,而有了居住证,在福州市用人单位合法稳定就业、就学的人员即可参加医保:已在福州市用人单位合法稳定就业的居住证持有人,由用人单位依法为其办理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参保登记;在福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各类学校连续就读的居住证持有人,由所在学校按规定统一办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 对于在福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居住证持有人,不属于上述就业、就学对象的,按照自愿原则,可在福州市城乡居民医保规定的参保缴费期内,到居住证登记地的社区居委会办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其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居住证持有人,可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到居住证登记地的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福州市医保局负责人提醒,居住证持有人在户籍地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不得再参加福州市城乡居民医保。在福州市参加职工医保的,应按规定将其在外统筹区已参加职工医保的关系转入福州市。 值得注意的是,按照规定,居住证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停止参加福州市城乡居民医保,或停止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福州市职工医保。在停止签注手续的当年度已缴纳全年城乡居民医保费的,可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至当年度12月31日止。 参加福州市职工医保的居住证持有人,至法定退休年龄时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满2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已办理医保在职转退休手续的,可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