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12月24日讯(福建日报记者 张静雯) 日前,省国土资源厅、省海洋与渔业厅联合下发通知,决定自2016年12月20日起,由省国土资源厅实施省政府批准项目使用海域、无居民海岛不动产登记工作(包括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抵押登记等类型登记),具体由省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省海洋与渔业厅不再受理省级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申请。 据介绍,实施省级海域、无居民海岛不动产登记后,原由省政府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权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和省海洋与渔业厅依法颁发的《福建省海域使用权抵押证》继续有效。 省不动产登记中心在省国土资源厅行政服务中心设有受理窗口,地点:福州市金泉路38号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大楼二层,咨询电话:0591-87665825、8766586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