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郑璜)日前,省教育厅就做好2016-2017、2017-2018学年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有关事项下发通知,校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将不再区分义务教育阶段和非义务教育阶段,取消分档投保设置。 通知要求,各地各校应将投保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保费从公用经费中列支,其他学校的保费由学校主办方解决经费来源,均不得向学生收取。有条件的地方,地方财政应安排专项资金为辖区内学校统一投保。 此外,2016-2017、2017-2018学年校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实行激励机制,由省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投保人(含公、民办学校)给予资金补助(厦门市除外)。投保人为在册学生投保校方责任保险主险(每生每年保费5元),省级财政在此基础上为其配套补助资金投保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险(每生每年保费3元)。 通知明确,校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为一年,一般从当年9月1日至下年8月31日。未按保险期限投保的投保人不能享受资金补助,得不到相应的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保障。保险期限调整期间,原未到期的保单仍然有效。 根据方案,校方责任保险,每个学生年保费5元,每生每年赔偿限额55万元,其中每年医疗费赔偿限额13万元,每个学校每次事故赔偿限额825万元,每年累计赔偿限额1650万元;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险,对应以上各项金额分别为3元、35万元、8万元、350万元和700万元。 据了解,我省自2006年启动校方责任保险工作以来,特别是经过2009、2011、2013年三次对保险方案的补充完善,在防范和化解校园安全事故责任风险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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