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福州10月14日电(郑倩)力争到2020年,福建行政区域内取消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日前,《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公布,提出新增巡游车经营权全部实行无偿使用,一律实行期限制,促进巡游车升级转型,推动巡游车和网约车的融合发展。 该意见提出,对于现有巡游车经营权未明确具体经营期限的,将科学制定过渡方案,合理确定经营期限。现有巡游车经营权已实行有偿使用的,经营期满后不再收取有偿使用费。新增巡游车经营权应实行公司化经营,由经营者全额出资购买车辆,实现经营权与车辆所有权主体统一。一般情况下,新增巡游车经营权不得变更经营主体,但鼓励、引导骨干企业在第三方机构评估的基础上,采取赎回、并购等方式回购巡游车经营权。既有的巡游车经营权,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 在新增经营权的配置方面,该意见提出原则上服务质量信誉AAA级的出租汽车企业所占新增运力指标比例不低于70%;在利益分配制度方面,严禁出租汽车企业向驾驶员收取高额抵押金,现有抵押金过高的要降低;政府对巡游车运价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建立出租汽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 该意见要求,到2020年,福建出租汽车法规和标准体系基本建成,全省出租汽车骨干企业达10家以上。上述意见鼓励巡游车经营者、网约车平台公司通过兼并、重组、吸收入股等方式组建骨干出租汽车企业;鼓励个体巡游车经营者共同组建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司;鼓励巡游车企业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推广使用“交通一卡通”等符合金融标准的非现金支付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