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市政府获悉,我市日前发布《福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将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协调机制。拒绝、阻挠环保部门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抽测的,最高将被处以2000元罚款。《办法》自今年10月8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和新能源汽车,合理规划布局机动车天然气加气站、充电站等配套设施。逐步淘汰高耗能高污染车型。 对符合排放标准的机动车,检验机构出具排放检验合格报告后,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上传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无定期排放检验合格报告的机动车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但免于排放检验的除外。 《办法》规定,机动车所有人不得拆除、闲置或者更改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 擅自拆除、闲置、更改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以5000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以每辆车5000元的罚款。拒绝、阻挠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抽测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有“未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或未实时传输机动车污染物检测信息”等行为的,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路行驶的排放黑烟或者浓烟的机动车,未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但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测不合格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记者 张笑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