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闽清县国税局获悉,根据前期不动产损毁情况统计,受益于营改增全面推开,闽清全县受灾企业的基础设施(不动产)重建,可以享受增值税约2000万元的抵扣税款,企业及时办理抵扣将有助于灾后恢复生产。 连日来,针对“7·9”特大洪灾企业生产厂房、办公用房、仓库损毁倒塌严重情况,闽清税务部门主动上门宣传关于不动产抵扣政策规定,辅导企业取得合法抵扣凭证并及时进行抵扣。闽清县国税局特别指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记者 欧阳进权 通讯员 刘会灿 林莉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