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纪委昨日消息,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日前联合印发《福建省扶贫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对责任追究的对象、原则、情形、形式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作出明确规定,为加强扶贫专项资金监管提供制度遵循。 《办法》规定,在扶贫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凡是出现虚列支出、虚报项目、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扶贫专项资金;审核、评审、验收把关不严而导致扶贫专项资金使用不当;无故延迟拨付扶贫专项资金,造成不良影响;侵占、挪用、截留或者滞留扶贫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投向、发放方式或者开支标准;应实行招投标或者政府采购而未执行;伪造、销毁有关账簿表册凭证;未按规定进行公示,或者公示的程序、时间、范围、内容、地点不符合要求;未按要求开展抽查、核查或验收工作,监管不到位而造成损失等情形的,都应当实施责任追究。 据统计,2015年11月以来,省纪委牵头协调财政、审计等部门,在全省范围内部署开展扶贫专项资金检查行动,确定造福工程、农村低保等25项扶贫专项资金作为检查重点,对2013年至2015年全省总量达69.38亿元扶贫专项资金进行“地毯式”检查。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严肃查处了一批违规违纪问题。截至今年3月底,全省共发现问题线索556条,已核查466条,立案166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65人,批评教育和组织处理433人。省纪委先后通报曝光两批14起案例,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381名责任人因监管不力问题实施责任追究。(记者 齐榕) |